004-1

004-MMM∼宅宅的,弄髒手的行業。


今天新聞裡有個29歲的年輕人,因為口角殺了自己的母親後,

毫無悔意的和女朋友去墾丁玩。被警察抓到了。冷血。

殺直系血親尊親屬,死刑或無期徒刑。

看到這則新聞,我不禁想:『有人肯為他辯護嗎?』

 

不知道為什麼,突然想到『阿宅』這個詞。

『阿宅,就是在同一個審級裡面做一些沒有意義的事情的人。』

這是我一個學長下的定義,看來他討厭阿宅。

我不討厭,也不喜歡阿宅,不過或多或少,

自己也可能曾經是別人眼中的阿宅。

 

不過我覺得這個分類沒有意義。

如果一個分類每次都要個案認定的話,那就等於沒有區別標準。

又或者是,過度簡化的區別標準,

本身就是一種不公平。

 

不過若由維基百科的定義來看,

傾向於界定『宅』這個字是一種文化產物,一種新的詞類用法。

假設這個定義為真,可以為『宅』下了這麼樣一個定義時,

那這個時候再討論下去顯然沒有意義了。

就跟我以前的數學老師說:

『要證明一加一等於二沒有意義,符號本身就產生意義。』

 

想當初,『阿宅』跟『御宅族』還在PTT上面引起正名論戰,

PTT應該把"噓"這個功能拿掉的,

仇恨性言論本身不應該成為主流。也不該成為表達不滿的方式。

妳一定聽過這個論述:

『多元社會就是要各自表述,沒有絕對的誰對誰錯。』

 

我不這麼認為。

今天之所以要花時間溝通,

就是要取得對方的信服,或是信服於對方,

看誰比較有道理而已。

004-2

『沒有絕對的對錯』這種東西,只存在於客觀世界中,

這句話只是因為肯定多元價值之下,

同時肯定多種價值是可以並存的結果,

產生出跳躍的推論。

 

就像妳說石頭是石頭,天空是天空一樣。

我沒有否定石頭,但我也肯定天空。

我們常常在討論的時候迷失了自己,

忘了我們到底是在討論天空還是石頭。

 

如果是在討論同一件事情,

每個人主觀都有個區別對錯的標準,

既然有,那所有事情應該都是可以檢驗的,

如果在溝通之下,妳不能說服他方,那就是妳信服他方。

 

不過這只是理論(嘴砲)而已,

人類都還是情緒的動物,

溝通到最後,大絕招一放,直接否定對方,把耳朵閉起來就好了。

既然可以選擇不聽,那何必那麼累,爭的面紅耳赤的。

那一開始幹麻選擇溝通?

 

我們的制度最後也不斷的產生出各種矛盾,

最後妳去書裡面找答案,

卻發現他把問題丟給妳。

最後的結論往往是:這是價值判斷的問題。

 

例如死刑的存廢問題。

妳去各大討論區看,幾乎一面倒的認為死刑不應該廢除。

主張廢除死刑的言論,還沒被聽進去之前,

就被攻擊的體無完膚。

但是我也沒有說,我認為死刑該廢除。

 

死刑的由來,一開始是因為承繼自巴比倫

『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』的想法,有應報理論的精神在內。

這也是一般大眾支持死刑的最主要想法。

 

但是在學理上,死刑還有別的理論基礎,

就是一般預防跟特別預防。

 

一般預防簡單說,就是殺雞儆猴,

讓其他人知道,法律不惜以生命刑,來非難殺人的行為,

讓其他社會大眾不會去犯。

 

而特別預防,就是一種『矯正』的想法,

如果犯罪行為人沒有矯正的可能性,就可能要永久隔離於社會。

004-3

現行法是有死刑的,

反對死刑的最主要論點之一,就是我們無法解決這個問題:

是誰授權與公權力可以奪取他人生命?

 

而為了避免妳睡著,簡單的說,

贊成死刑的說法,是從法實證研究觀察,

例如日本是存在死刑制度的,但是他們司法的正確性位居全球之首。

而如廢除死刑的國家,如哥倫比亞,卻淪為毒梟聚集之地。

 

我能接受贊成說的論點,認為死刑應該保留。

畢竟如果法律無法保證其實證上的效力,那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。


在學說討論上面,目前還沒有哪一說佔有絕對的優勢,

各自都試圖說服他方。

 

學者們努力的吵吧。這真是一福令人安心而美好的景象。

 

如果說,社會上面只存在一種言論,

而對於任何質疑其正當性的理論,連溝通的機會都不願意給的話,

我相信這也不是自由的人們所樂見的情景。

 

有這群人辛勤的爭論著,

我們可以安心的在討論聲中好好的小憩一下。

最後再與他們分享收穫的果實就好。

 

我不喜歡在一般討論板上面的那種討論模式。

像之前『宅』這種名詞界定的問題,

為什麼要浪費生命在上面討論,

根本就沒有爭點,討論出來世界似乎也不會更美好。

 

套句黑暗騎士裡面,希斯萊傑說的:

『Why you so serious?』

他演的真好。我無法想像有別的小丑的形象了。

我也覺得蝙蝠俠太過認真,

自不量力的把所有的原罪都背在身上。

004-4

人的時間有限。

一個人一天也只有24小時。

認清自己有多弱小,

或許比較能夠接受社會分工的安排。

在這個範圍裡面,善盡職責,就很棒了。

超過的部分仍不完美?

這應該是體制的問題。

 

我一直很敬佩那些幫罪犯辯護的律師,

尤其是幫那些被認為十惡不赦、又沒有錢的被告辯護的律師。

 

他們就像小時候管理果園的討厭果農。

他們的價值就種在身後的果園裡面,正抽著新芽,

小孩子就算在怎麼樣正當、天真,也不能躍入這個領域踐踏。

 

今天再如何十惡不赦的人,

在法律上面都有他應享的權力。

如果我們信仰這套體制,並且發誓要捍衛它的價值的時候,

就不應該有所動搖。

 

冷血?毫無悔意?

那個人今天還沒被起訴耶!

我們不是信仰著『無罪推定原則』嗎?

在一個人被證明有犯罪之前,應受無罪推定的保護。

民眾的公審,向來都是情緒化的。

謾罵人人都會,但越是堅守岡位的人,似乎越容易受到誤解。

 

就連法律系的自己人,有些也都有所動搖了。

我有個朋友甚至說:

『律師這種骯髒的行業,不是人人都可以做的來的。』

 

可是我想阿,撿大便的工作,還是得要有人負責吧。

向果農致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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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oshua(柏顯)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